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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茅药酒: 侵改商品声誉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最短是一个半月,但如果有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或改变管辖的情形,最长8个半月。

于2017年12月22日向凉城县公安局报案称:互联网上有人对“鸿茅药酒”进行恶意抹黑,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给公司直接造成损失140余万元。

(有的报道说有7名市民要求退货)

 

凉城县公安局于2018年1月2日立案侦查,1月10日到广州,跨省抓捕了谭秦东医生。刑拘罪名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1月25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谭秦东医生,涉嫌罪名还是“损害商品声誉罪”。

从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再到审查起诉,再到提起公诉,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随着司法程序的推进,案件无罪的可能性就不断降低,当事人罪名成立的几率也越来越高。这是因为,一旦批准逮捕,乃至起诉到法院,如果判决无罪,不仅影响司法机关的绩效考核,而且涉及错案的国家赔偿问题。

 

因此,如果到审判阶段才委托律师,就会大幅度增加工作的难度,错失处理案件的最佳时机。当事人家属越早委托律师介入,越可能让蒙冤的亲人尽早恢复自由。尤其是所谓的“黄金37天”,即在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37天内,出具法律意见书,说服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当事人后,至迟会在刑拘后第30天,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则在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繁多,绝大部分案件,公安机关都会用尽法律规定的最长30天刑事拘留上限,以便获取更多证据,加上7天的检察院审查时间,最长刑事拘留时间为37天(30+7天)。

 

国家赔偿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赔偿责任,如果当事人无罪而被批准逮捕,赔偿主体就是检察院,而如果当事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未批准逮捕,赔偿主体就是公安机关。因此,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现在对于公安机关提请的批准逮捕申请,通常比较慎重。中国的法院无罪判决率低到万分之1.6,原因之一就是很多证据和法律适用明显存在问题的案件,已经被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拦截了。

 

具体到鸿茂药酒案,凉城县公安局是在2018年1月10日对谭秦东医生刑事拘留,正常情况下,经过30天,到2月10日公安局才会向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在2月17日之前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可是,早在1月25日,谭秦东医生就被批准逮捕。对于司法程序来说,这简直就是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以致当事人家属错过了最佳的黄金期。本案被媒体曝光已经是4月,这时已是公安机关完成侦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6号)规定:“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进行批评,商家可以民事诉讼,但只要内容基本属实,连民事上的侵害名誉权都不构成,更何况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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