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旅费
2022年6月1日,某中央部门处级以下工作人员4人赴外地出差,因遇到突发状况,当天需立即返京。经办人员张三查询了当天的高铁票,发现没有二等坐席车票了,经请示所在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后,刷公务卡为4人购买了一等坐席车票。
2022年6月4日,张三返京后,所在部门补充了相关说明,证明当时确实情况紧急,必须返京,张三在报销时,将情况说明、火车票等票据附在报销单后面,拿到财务处报销。财务处审核会计李四查看了相关单据后,无法做主,之前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情况。于是李四请示财务处长王五。
王五没有急于表态,而是咨询了几位专家,专家讨论情况如下:
专家A:
不得报销,《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明确,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因此,城市间交通费报销上限为出差人员按规定应当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对应的金额,超出部分不予报销。
专家B:
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报销。 从制度层面规定特殊情况的特殊处理,单位要有担当。特殊事项按特殊签批程序,审批提升1-2个档,或者集体决策。比如某事业单位规定:因突发情况(包括因时限要求无法选择相应标准等级交通工具、身体健康状况等)需乘坐其他级别标准交通工具的人员,原则上可提高一个级别,事先应当分别报请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财务处、分管财务领导同意,必要时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同意,城市间交通费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需提供有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的书面材料。
专家A:
我不认同专家B的说法,特殊事项也要于法有据,于规有据,如果制度层面单位根本就没有规定突破的特殊事项,那就不能特殊处理。
专家C:
行政单位不得搞变通。我反对专家B的意见,中央预算单位差旅费应当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各单位可以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具体操作规定,但是在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基本原则等方面应当与《办法》保持一致。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那么能否突破标准,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没有解释、变通的权力。专家B的举例是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情况不同。
专家D:
期盼领导干部的担当。特殊情况下谁审批事项谁承担支出的领导责任,如果有制度设计,可以选择提高审批权限,也可以选择集体研究(非常重大的事项,主要是从政治上把关,显得重视,一般风险较低;如果没有制度设计,又确属极其紧急且重大事项,可以实行责任支付,承办人呈报情况,现场最高领导拍板审批,只要经济业务事项真实且支出有来源,财务人员主要还是寓监督于服务之中,保障好事业建设发展。只要没有带来辐射性的攀比效应,不会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后续监督中失责失察的风险就不会特别大。如果平时只重法条、不重部门具体情况,可能真的在平时就把部门的同事都得罪了,不利于财务自身的发展,有时他们告状,财务也受不了。其实在这种特殊事项处理中,领导责任和主办责任事业部门都已承担,财务的审核责任相比之下没有那么重。
专家E:
成本补偿是核心,解决方案可以灵活。这个案例要讲原则,又要兼顾实际情况,正常程序不好办,留在财务档案里面的支出报销凭证必须符合标准,解决这个问题的责任不在财务,而在他的部门领导,其实有很多方式的,但不能由财务出主意。核心问题是成本补偿,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出差人员进行补偿。你懂的!
专家F:
差旅费管理,分级审批是关键。案例里只纠结一等座或二等座,为什么不考虑出差人员住一晚上,第二天坐二等座返京呢?当前能够审批的只是事由,出差往返地点,日期、交通工具等,对于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都是刚性约束,无法变通。即便是将矛盾都上交,领导也无法批准。由此带来的其他监管风险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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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五认真分析后,觉得本单位为行政单位,红线不能踩,决定不予报销超标部分费用。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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